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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16 13:32来源:绿园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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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和程序,科学规划村庄用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耕地,促进镇(街)村节约合理用地,做好机构改革后履行宅基地工作的职能,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绿园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1年8月5前将意见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吴晓峰 石国辉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2288号
  联系电话:87609798
  邮 箱:55770109@qq.com
  附件:绿园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绿园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6日
 
  绿园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农办〔2019〕13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吉农经发〔2020〕2号)、《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吉农经发〔2020〕14号)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长农办字〔2020〕41号),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服务群众,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三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一、基本原则
  (一)农村宅基地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优先安排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
  (二)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法定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规划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切实落实部门责任
  建立区级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依法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颁证、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镇(街)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三、依法落实基层属地责任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镇(街)承担属地责任。镇(街)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济管理体系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镇(街)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构和队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要因地制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对村镇规划、宅基地申请、用地审查、农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审批等职责,镇(街)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对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拆除,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引导村民自建住房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指导村民与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对村民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下以简称村级组织)要完善宅基地管理及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依法履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程序。
  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宅基地,负责对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使用宅基地、流转登记、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管理,以及违法违规情况日常监督,切实发挥村民自治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在申请审批过程中,村级组织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镇(街)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镇(街)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一)农村村民申请新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申请宅基地资格:
  1、同一户籍的家庭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2、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及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街)、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重建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或改作其他用途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镇(街)宅基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镇(街)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镇(街)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前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五、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镇(街)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公布办理流程、责任清单和相关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镇(街)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在审批工作中,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的,需提供相关材料或批准文件。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街)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街)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月末将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街)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完善宅基地流转行为
  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宅基地流转双方要依法签订合同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到镇(街)宅基地管理部门备案。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要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七、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
  建立开展宅基地常规统计和调查制度,镇(街)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和调查制度,加快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工作,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纠纷调处仲裁等信息化管理。
  八、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农产品冷链、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仓储等新产业、新业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鼓励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事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并确保整治收益优先用于本村农业农村发展。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农村住宅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九、加大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镇(街)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通过镇(街)、村公开栏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村民对政策的知悉程度。
  十、工作要求
  (一)优化细化工作有关流程。各镇(街)要优化细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
  (二)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镇(街)要明确职责,加强力量,抓好工作的落实。
  十一、其他
  1.本意见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3.本意见由绿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公示表.docx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x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x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docx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工作责任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