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康酿造)第1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对北康酿造项目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起铁路,西至输油器公司,南起湖西花园,北至景阳大路。
二、征收主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绿园区分中心
长春西部新城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四、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组长:井爱民
组员:王 昊 李超男 谭琪睿 岳永鑫 李翠竹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七、搬迁期限: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2月10日。
八、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春城街道泰来街泰泽园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