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绿园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长春”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0 10:31来源:绿园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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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绿府发〔2023〕5号
 
    绿园区“放心消费在长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2023年绿园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长春”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0日
    (主动公开)
 
    2023年绿园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长春”
    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程,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省民生实事安排的意见》(吉发〔202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3号)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3年全省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程推进方案》(吉市监消建字〔2023〕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评价”的创建原则,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持续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市场繁荣,满足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以服务全省三个万亿级产业为重点,围绕商品质量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服务领域维权、诚信吉林旅游、金融安全消费、品牌消费培育、公共服务规范、消费价格放心“八项行动”,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培育发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完成区域创建目标。
  在全区新增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不少于30个(含:示范店(企业)、商圈(街区、社区)、示范行业、放心工厂等);围绕服务“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万亿级产业发展,向省创建办申报吉林省特色的放心消费示范典型不少于1个;在示范单位中高质量完成2家以上线下无理由退货店。
  三、重点任务
  (一)新培育放心消费示范店不少于30个,各成员单位可选择有参创意愿、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进行报送。(参与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围绕服务“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万亿级产业发展,重点打造皓月、老韩头等具有吉林省特色的放心消费示范典型。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对经营场所加大监管力度,在参加放心消费示范典型省级评选活动中取得好成绩。(参与单位: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三)积极推进放心消费示范商圈(街区、社区)、示范工厂建设。各成员单位可选择有参创意愿、符合创建条件的商圈(街区、社区)、工厂进行报送。(参与单位:各成员单位)
  (四)推行建立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按照《关于倡导推行线下销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全面倡导商业零售企业推行线下销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辖区经营者建立线下销售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
  (五)开展创建“回头看”工作,抽查、体察开展放心消费创建以来本地培育建设的示范单位,对不符合创建标准的,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参与单位:商务局、卫健局、教育局、住建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7至3月31日)。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底数,作出安排部署。同时,加大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激发各行各业及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4月至12月)。
  各单位要紧盯重点任务和目标,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创建。要注重加强市场主体的培育,制定各行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评价细则,把对市场主体的培育贯穿到创建的全过程。要强化经营者责任,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引导经营者积极主动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各单位要细化目标,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工作数据及相关材料:
  1.完成重点培育的省、市、区三级放心消费参创主体的确定工作。其中,确定的省级参创主体要求在已命名的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主体中产生,市级参创主体要求在已命名的区级示范主体中产生。
  3月31日前,各成员单位要将重点培育的省、市、区三级放心消费参创主体名录报送区创建办公室,并指导参创主体在“放心消费在长春”网站完成申报工作。(省、市、区三级放心消费参创主体名录见附件)
  2.指导经营者建立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3月31日前,报送新增承诺建立线下无理由退货的门店(企业)名录和加盖经营者公章的建立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承诺书及门店(企业)无理由退货制度。
  3.围绕服务“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万亿级产业发展,重点将皓月、老韩头推荐为放心消费示范典型,于4月21日前,报省厅参评。
  4.完成对各类放心消费参创主体的考核验收工作。7月21日前,通过各类参创主体考核验收工作。
  5.8月21日前,向社会集中公示本年度通过考核验收的各类示范主体。
  6.开展创建“回头看”工作。9月25日前,报送示范主体复核结果决定等规范性文件。10月27日前,完成对未通过复核的示范主体的摘牌公示工作。10月31日前,报送创建“回头看”工作情况总结及媒体公示图片。
  7.全面总结本年度创建工作成果。召开2023年区域创建工作表彰会。11月17前,报送本年度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创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有关要求
  1.提高站位,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放心消费创建对维护社会稳定、提振消费信心、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组织好本单位完成创建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落细落实。
  2.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在以往创建工作基础上,明确年度创建工作重点,深入调研、细化细则、择优选取、加大投入,完善工作机制和目标,做好示范主体的培育建设工作。
  3.做好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在商场、市场、超市、社区等场所悬挂创建宣传条幅、利用LED屏播放创建宣传语、宣传短片;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全方位向社会介绍创建理念和成果,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要广泛宣传放心消费示范主体引领消费环境改善,促进企业增效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示范单位的公信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带动广大市场主体积极参创,营造良好的创建宣传氛围。
  联系人:董友霞  李会娟   
  电话:80826037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