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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07-03 14: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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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春市绿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长春市绿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7月2日

长春市绿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长春市绿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区域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卫计局在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计局成立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等)。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计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王 柏 区卫计局局长

    副组长:杨 平 区卫计局副局长

    皇甫祺南 区卫计局副局长

    成 员:王雅璇 区卫计局医政科科长

    秦嗣德 区卫计局监督科科长

    王 敏 区医院院长

    王东林 区中医院院长

    张大新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张 建 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袁海波 西新卫生院院长

    王洪晶 城西卫生院院长

    李红轮 合心卫生院院长

    高春颖 青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医政科,主任由皇甫祺南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授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区卫计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组 长:皇甫祺南 区卫计局副局长

    成 员:武晓斌 区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许险峰 区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王东林 区中医院副主任医师

    赵光珍 区中医院副主任医师

    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Ⅱ、Ⅲ级响应

    4.1.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启动绿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启动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1.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Ⅲ级响应行动

    区卫计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请求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各救援机构应在区卫计局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4.1.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行动

  区卫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计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计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6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区卫计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区卫计局。

5、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计局将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绿园分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级主管部门、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区部队,根据需要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卫计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开展经常性宣传;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

6 、附则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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