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

发布时间:2022-05-01 15:57来源:绿园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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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方式
  社会化发放方式。
  二、补贴对象、内容及标准
  养老机构收住城乡特困供养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老人,按照自理程度(自理、半自理、失能)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200、300元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
  三、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服务规范,有老人入住名册、时间和入住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申请的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三)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接受财政部门财务检查,民政部门管理并年检合格。
  (四)养老机构必须将人员入住、退住、困难老人身份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长春市养老机构监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2019年6月1日长春市养老机构监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后,以各机构对入住老人的人脸识别作为补贴按天核算依据,补贴从各项数据完整录入平台之日起算,对未按时限要求录入人脸识别信息的,不予核算相应补贴。
  (五)申请补贴的养老机构,需2019年度正式运营1个月以上。
  (六)申请享受运营补贴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的老人年龄需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申报1—5月份补贴的老人需入住机构1个月以上,6月1日以后补贴按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