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长春市养老支持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2-08-02 15:24来源: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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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度长春市养老支持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内容 政策对象 负责部门 政策依据
1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营利性养老机构 市规自局市民政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2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市规自局市民政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3 社会力量举办的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市规自局市农业农村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4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养老机构 市规自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5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6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均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7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8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养老服务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9 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评估审查。 养老服务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10 取消养老机构《卫生许可证》,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审批,实行备案制度。护理院由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优先予以审核审批。 养老机构 市卫健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11 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并且投资不超过50万元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养老机构 市建委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20〕86号)
12 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闲置社区服务用房无偿或者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建设运营。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市民政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13 依法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60元标准给予综合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14 养老机构收住城乡特困供养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依据自理程度(自理、半自理、失能)分别按每人每月100、200、3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补贴。 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15 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市税务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16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市税务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17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 市税务局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
18 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19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市税务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0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 市发改委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
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21 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养老服务机构 市发改委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
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22 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免收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 养老服务机构 市发改委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
2.《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23 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护理院、医务室或护理站等。 养老机构 市卫健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41号)
24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对口支援、开通老年人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合作共建关系、组织医生定期上门巡诊。 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25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经履约能力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我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 养老机构 市医保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26 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卫健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护理机构,符合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通过履约能力评估的,纳入我市医疗照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养老机构 市医保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长府办发〔2015〕3号)
27 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经认定符合享受医疗照护保险条件的,可申请在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由医疗照护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相关费用。 养老机构 市医保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长府办发〔2015〕3号)
28 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 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 《关于对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实施一次性奖补的通知》(长民规〔2021〕3号)
1.医疗机构为护理站、诊所、医务室和卫生所(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2万元; 市财政局
2.医疗机构为护理中心、综合门诊、专科门诊、护理院、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5万元; 市卫健委
3.医疗机构为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