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长春市绿园区同鑫水产市场刘军海鲜专柜销售的来自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5号农贸水产市场B区20号摊位宽城区刘胖水产批发行的海虾爬子(活),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对刘军海鲜专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刘军进货时已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还有进货票据一份,并在进货台帐上如实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