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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园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6 11: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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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绿府发〔2019〕6号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绿园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绿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

  《绿园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6日

  

  

  

  

  

  

  绿园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轻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长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绿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绿园区行政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利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科学水平。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机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出现超出事发镇处置能力,需要由绿园区政府处置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区政府可以成立临时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薛文革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指挥长:吴兴国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 胜 区国土分局局长

  王 昕 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公安局绿园分局、绿园供电分公司及各镇的有关单位和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的主要职能: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调动、整合全区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任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和市指挥部的指示部署,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镇依据本预案,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方案及组织体系。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各镇要加快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组织广大人民群众(镇、村、屯),学习地质灾害知识,提高防灾意识,建立三级动态监测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防预警行动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地质灾害灾情巡查。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报告。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要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防灾明白卡”发放。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镇要根据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和村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已与市气象台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通过媒体(电视台、广播)向社会发布。当发出绿园区的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时,镇政府要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检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速报时限要求

  (1)发生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于2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

  (2)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于1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及区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

  速报内容

  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诱发的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采取的措施和对策。速报原则是情况准确,上报迅速,续报完整。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特大型地质灾害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相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应急响应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各镇立刻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方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镇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依据群防群测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要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和特大型地质

  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的应急响应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的应急响应防

  治工作,在长春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长春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的应急响应防治、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镇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紧急抢险救灾

  由政府负责协调武警部队赶赴灾区现场,抢救因灾被埋的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门,协助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的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产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住建局、发改局、安监局、供电分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证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1.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的发展。

  及时与地震局、气象局取得联系,对他们提供的地震资料信息、气象资料信息,进行监测预测。

  2.治安、交警大队和通讯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交警大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通畅;协调交通部门及时组织抢修损毁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3.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4.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适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得到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发改局负责落实救灾项目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七、应急保障

  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队员,要常抓不懈。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明确到人,任务落实到人。

  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求援志愿者,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的执行。

  区和各镇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2.应急技术保障

  聘请长春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我们提供应急工作的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3.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绿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监督检查

  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地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1.预案管理

  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依据长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预案更新

  本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责任与奖励

  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起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讯、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资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负责解释。

  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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