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2 | 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3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 |||||||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
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 |||||||
5 |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6 | 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的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7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 |||||||
9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10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 出处理决定。 | |||||||
15 |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绿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绿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查资料、查现场相结合 | |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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