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测方式 | 备注 |
1 | 违法行为 | 绿园区司法局 | 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 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 |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实地检查 | |
2 | 公证员的突出问题 | 绿园区司法局 | 区直公证处 |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其改正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 实地检查 | |
3 | 对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 绿园区司法局 | 区直公证处 | 对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 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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