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测方式 | 备注 |
1 | 街道临时宣传 | 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申请临时宣传的业户 | 用于宣传的户外广告、条幅、气球、实物造型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及按时间规定进行宣传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申请渣土处置的单位及个人 | 清运建筑垃圾是否在执法机关备案报批,是否按运输路线进行清运,是否倾倒至相应位置。 |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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