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提案人: 刘丽丽
活动组:春城活动组
通讯地址及邮编:绿园区和平大街2288号 130062
联系电话:18304300263
联名提案人:
提出时间:2021年9月15日
内容
自2021年9月1日起,新的《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新安法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工作需承接的监督管理职责,但从全区目前情况看,人员配备与队伍建设明显与应履行职能不匹配,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应对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及越来越高的安全生产监管要求。
一、镇、街安全生产队伍建设现状。
一是目前各镇(开发区)、街都设置了安监站(科),多为1名科长带1名科员,另外配1-2名安全专干,承接区应急局交派任务,包括配合区应急局安全检查,自行组织属地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企业整改及上报各类基础材料等;
二是按照区安委会分工,镇街经贸科、城建科等按行业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监督管理职责,一般配置3-4人,除主责主业外,按行管要求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及上级审批核准业务的行业监管职责。
二、镇、街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一是没有专职的执法人员。虽然镇街安监站被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没有配备执法队伍,导致督促检查企业方式偏“软”,发现顽固不整改问题需申请要通过区应急局执法部门处置,造成重复检查、执法延迟、整改滞后等;
二是没有具备专业知识人员。镇街安监站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涉及综合管理、机械加工、消防用电等多任务,虽然现在多采取“干部+专家”的形式,但在当前企业情况复杂、问题多、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专业力量明显不足;
三是镇街层面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广,涉及企业数量多,责任大,待遇与其他人员无差,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职责划分不清,目前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经贸、城建、民政等部门按行业要求,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指定领域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但在具体执行中,行业管理与行业监管职责概念不清。有的基层行管变监管,相关科室既没执法权,又不直接对应上级安全执法部门,造成部分隐患屡查不改,屡改不清,问题隐患迟迟得不到解决。
三、建议
1、加强镇街的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立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我区企业数量多,仅四经普经计工业企业达 ,光靠区级安全执法队伍也不能实现全面执法,需要基层力量补充。同时按权责一致要求,既然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职责已经下放到基层,相应的执法权也应对基层授权。
2、在建立基层执法队伍时,要同步考虑各地企业数量、行业性质。一是工作人员配备要与辖区企业数量相匹配,1名执法人员能负责企业数量有限,应按需配人;二是专业人员配备要与辖区企业行业性质相匹配。比如有的基层商业多,配专业人员时以消防安全为主。有的基层以机械加工制造企业多,配专业人员时以综合管理、机械加工等为主。
3、厘清职责,统筹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新安法的要求,各行业管理职责与行业监管职责非常清晰明确,但对于镇街来说,无论是行业管理还是行业监管都是避免不了的责任。目前各级行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要求每年都要对企业进行指导、检查,但各自为政,导致有的企业一年内被检数次,有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多年未检,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无人问津。因此从镇街统一要求、统一指导、统筹安排最为省时、省钱、省力。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工矿商贸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应由各级应急部门负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应急工作,镇街可以依法确定由基层安监站牵头统筹,其他相关科室配合的方式,将各行管年初检查计划汇总,不重复,全覆盖。另外,对上级行管关注检查的企业,把重点放在督促整改落实上;把上级不关注的小微企业重点放在日常检查督促上,争取全域内企业每年能达到检查一次,整改一批。
4、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关爱和培养。一是要支持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二是面对安全生产这类责任大、任务重的工作性质,要给予重点培养和晋升机会,让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有奔头;三是对辖区出现问题隐患,涉及追责问责时,要在调查清楚原因基础上,启动容错纠错机制,对非本人主观原因等被问责的干部更加关心、关爱,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