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1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政土字(02)〔2021〕0037号
3.批准时间:2021年5月8日
4.批准用途:住宅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收范围、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村委会、开元村村委会、民丰村村委会。
2.征收范围:东至警备路、南至景阳大路、西至西三街、北至皓月集团(具体界限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38.2906公顷:农用地30.2089公顷(其中耕地26.497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03公顷,林地3.5611公顷),建设用地8.0817公顷(其中工矿仓储用地8.081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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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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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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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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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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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
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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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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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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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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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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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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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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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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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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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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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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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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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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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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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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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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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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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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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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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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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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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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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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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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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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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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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文件执行。
3.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1〕10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安置。
五、征收时间等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六、其他
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