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绿府发〔2022〕11号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16批次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2 14:51来源: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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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1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政土字(02)〔2021〕0037号

  3.批准时间:2021年5月8日

  4.批准用途:住宅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收范围、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村委会、开元村村委会、民丰村村委会。

  2.征收范围:东至警备路、南至景阳大路、西至西三街、北至皓月集团(具体界限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38.2906公顷:农用地30.2089公顷(其中耕地26.497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03公顷,林地3.5611公顷),建设用地8.0817公顷(其中工矿仓储用地8.081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

面积

区片地价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耕地

26.4975

100

529.9500

2119.8000

交通运输用地

0.1503

100

3.0060

12.0240

林地

3.5611

100

71.2220

284.8880

工矿仓储用地

8.0817

100

161.6340

646.5360

合计

38.2906

100

765.8120

3063.2480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文件执行。

  3.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1〕10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安置。

  五、征收时间等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六、其他

  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