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7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政土字(02)﹝2022﹞009号
3.批准时间:2022年8月29日
4.批准用途:交通运输、工矿仓储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收范围、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绿园区西新镇裴家村村委会。
2.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聚英街、南至集义路、西至新开河街、北至裴家村西小南屯。
地块二:东至裴家村齐家屯、南至富驰汽车零部件、西至聚缘街、北至集仁路。
地块三:东至聚才街、南至集义路、西至园区现状企业、裴家村小南屯。
以上具体征收界限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20.0757公顷,农用地18.7393公顷(其中:耕地18.151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07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804公顷),建设用地1.3364公顷(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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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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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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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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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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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
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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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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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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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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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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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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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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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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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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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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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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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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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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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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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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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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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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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文件执行。
3.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1〕10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安置。
五、征收时间等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凡拟征地通知书发布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六、其他
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23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印发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