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绿府发〔2022〕15号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72批次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3 14:45来源: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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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7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政土字(02)﹝2022﹞009号

  3.批准时间:2022年8月29日

  4.批准用途:交通运输、工矿仓储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收范围、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绿园区西新镇裴家村村委会。

  2.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聚英街、南至集义路、西至新开河街、北至裴家村西小南屯。

  地块二:东至裴家村齐家屯、南至富驰汽车零部件、西至聚缘街、北至集仁路。

  地块三:东至聚才街、南至集义路、西至园区现状企业、裴家村小南屯。

  以上具体征收界限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20.0757公顷,农用地18.7393公顷(其中:耕地18.151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07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804公顷),建设用地1.3364公顷(全部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

面积

区片地价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耕地

18.1517

65

1179.860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0.2072

65

13.468

交通运输用地

1.7168

65

111.592

合计

20.0757

65

1304.9205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文件执行。

  3.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1〕10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安置。

  五、征收时间等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凡拟征地通知书发布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六、其他

  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23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印发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