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绿园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综合治理土地休耕和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绿园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综合治理土地休耕和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保障饮用水安全,依据《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绿园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长府批复〔2020〕57号)等文件,按照“地类明确、面积准确、标准统一、程序合理”的原则,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实施政策性休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各相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休耕土地范围及面积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绿园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长府批复〔2020〕57号),对全区39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井,以每眼水井为中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划定为一级保护区。本着有利于全区工作开展的原则,在每眼水井的圆形保护区域面积的基础上,调整为方形区域为休耕区。据初步统计,共涉及耕地面积约14.04万平方米,农业设施面积约1.28万平方米(其中温室约0.17万平方米、大棚约1.11万平方米),田间路、厂房、民宅等其它约11.34万平方米。
二、土地休耕原则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文件精神,水源地保护工作要坚持“分类施策,妥善处置”的原则,“对保护区划定之前已存在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污染,逐步退出;对暂时难以退出的,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上述原则,拟对本次划定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一般农田和基本农田)实行休耕补偿政策,其它农业设施等采取逐步退出政策。
三、土地休耕补偿标准、年限及费用测算
(一)补偿标准
参照2008年、2015年租地价格、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头口门、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综合治理土地休耕和征拆补偿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函〔2018〕38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综合确定本次土地休耕补偿标准为水田每年每公顷1.2万元;旱田每年每公顷0.9万元。
(二)休耕年限
合心镇土地休耕年限从2021年至2026年末,共计6年;城西镇土地休耕年限从2021年至2032年末,共计11年;西新镇土地休耕年限2021年至2032年末,共计11年。
(三)年费用测算
每年土地休耕费用为休耕土地面积乘以补偿标准,经过估算全区每年土地休耕费用为12.64万元。
四、补偿安置意见
(一)土地休耕补偿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费用据实确定。休耕土地涉及的国家政策性补贴由属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相关各镇、村为涉地农户休耕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定休耕土地类别、面积,区规自分局进行核实确认。涉及到的土地面积、补偿标准、费用等事项确定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镇、村、农户签定三方协议,休耕补偿资金每年3月底前由区财政拨付给各镇,由镇统一发放,工作全程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
五、水源地保护区标准化建设
(一)规划情况
按照水源地保护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已经划定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设置围栏加以保护。经估算围栏长度为9360米。
(二)费用估算
围栏按照每延长米造价474元计算,共需建设资金443.7万元,费用据实确定。
(三)资金筹措
围栏工程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工程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四)项目实施
由各镇统一组织实施。
六、完成时限
休耕工作在2021年春耕前完成,规范化建设工作在2021年上半年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