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双管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绿园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3月27日
绿园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政务信息系统集约节约建设,根据《吉林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撑区直机关各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数据共享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含灾备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云中心等相关基础设施,以及电子政务标准化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根据不同建设主体分为统一建设项目和自行建设项目。统一建设项目是指由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数局)进行采购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和采购主体是区政数局,项目需求提出单位负责提出明确的业务需求,配合区政数局完成项目采购和建设工作;自行建设项目是指由项目需求提出单位进行采购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和采购主体是项目需求提出单位。
第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享共建、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项目建设全口径审核制度和项目运维全口径备案管理,履行相关计划审核和项目审核程序。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区政数局是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和核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政府采购监管以及资产监管;
区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等级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保密局负责确定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涉密项目,对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分级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直机关各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需求提出单位,在统一建设的情况下,主要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需求梳理,并配合区政数局完成项目的立项、采购和建设实施等相关工作;在自行建设的情况下,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需求梳理、立项、采购和建设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与审核
第七条 区直机关各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当经过区政数局审核立项。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如需建设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第九条 涉及跨层级、跨部门的项目,应明确牵头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条 项目涉及土建工程及其他非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范围内容的,需要将建设内容拆分,区政数局只对政务信息系统部分进行审核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原则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见附件1)、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参见附件2)。
1.对于拟利用区级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简化为仅编制项目申报书(参见附件3);
2.对于拟利用区级财政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区政数局在立项批复中明确是否需要项目立项单位进一步提交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
3.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等保、分保、密码应用等测评经费以及当年运行维护费用计入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区政数局按照“归集审核、集约节约”原则,组织各相关领域专家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一般每个季度集中安排一次评审,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项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与安全性、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设方式、基础资源和技术服务需求(含政务云、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等)、政务信息资源归集与交换共享情况等,并对统一建设或自行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区政数局依据专家出具评审意见进行批复,批复意见是项目立项和资金使用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国家、省、市要求需要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使用区级财政配套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出具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报区政数局备案审批(参见附件4),立项过程如需专家评审,由区政数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使用区级财政配套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编制项目申报书(参见附件3),按使用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严格按照区政数局批复意见执行资金管理、实施项目建设。统一建设项目,由区政数局按照立项审核时核准的内容编制采购文件并组织采购,项目需求提出单位予以配合。自行建设项目,由项目立项单位按照立项审核时核准的内容自行拟定采购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涉密项目采购、建设、管理、验收等过程由项目立项单位按照国家及区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报区政数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专业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
第十九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经审核,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在未执行采购程序前,项目立项单位应履行相关程序:
1.项目变更内容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变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含10%),且原项目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立项单位自行调整,并将项目调整相关材料报区政数局备案(参见附件5)。
2.项目变更内容影响总体目标实现,变更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或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以及变更后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情况,项目立项单位应编制变更材料,由分管区级领导签字,报区政数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参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立项单位应及时向区政数局报告,区政数局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立项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档案收集及整理,并形成相应电子档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试运行期间,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验收工作。统一建设项目在试运行结束后由区政数局直接组织竣工验收。自行建设项目由项目立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且试运行达到稳定状态20个工作日后,项目立项单位向区政数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级审核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密码应用情况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申请通过后,由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组织竣工验收时,需根据采购合同规定的内容,制定完整的项目验收方案,并根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和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具有多个服务期的项目,可以根据每期工作目标进行分期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立项单位应向区政数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立项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任务:
1.主要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2.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3.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4.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经过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12个月内,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开展自评价工作,并将自评价报告报区政数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当接受区政数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政数局应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立项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采购、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立项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立项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区政数局开展项目采购、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要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截留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成之后,统一建设项目由区政数局负责组织开展运行管理,自行建设项目由项目立项单位负责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立项单位应要求承建单位履行软硬件运行维护职责,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 区政数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党政密码专项工程按中央密码管理法规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