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双管单位:
现将《长春市绿园区2018年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4日
长春市绿园区2018年落实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工作
为贯彻实施《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和《长春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黑土地核心区土壤功能得到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健全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以下均需各镇政府相关街道和开发区落实(不再列出)。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以耕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污染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环境主要污染物、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等状况。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车辆及含表面涂装工艺的零部件制造、玉米深加工、火电、化学和生物制药、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绿园环保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绿园国土分局配合)
(二)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结合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等数据平台,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等土壤相关信息,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数据库。建立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土壤环境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并逐步向社会开放。
(绿园环保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绿园国土分局配合)
(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绿园环保分局牵头,绿园规划分局、绿园国土分局配合)
(四)明确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要求
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相关责任方要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绿园国土分局牵头、区住建局、绿园市规划分局、绿园环保分局配合)
(五)落实监管责任
在重点行业企业遥感信息核实的基础上,开展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车辆及含表面涂装工艺的零部件制造、玉米深加工、火电、化学和生物制药、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监督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绿园国土分局、绿园规划分局、绿园环保分局负责)
(六)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环境安全。对暂不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
(绿园国土分局、绿园规划分局牵头、区住建局、绿园环保分局配合)
(七)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区发改局牵头,绿园国土分局、绿园环保分局、区农业局配合)
(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
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园环保分局负责)
(九)深化土壤污染源监管
加强重点企业拆除过程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整治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全面整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所,规范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加强污泥处理处理监管,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控制,调查评估辖区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绿园环保分局牵头,绿园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发改局配合)
(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深入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抓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农膜集中处置;推进养殖污染防治;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配合)
(十一)全面推进黑土地保护行动,开展耕地轮作等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程,完成市里下达的试点面积目标。
(绿园环保分局、绿园国土局分局、区农业局牵头,区政府办配合)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的长春市绿园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部门,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配合相关工作。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绿园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绿园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动计划”分工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目标及任务措施,报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任务落实,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定期向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绿园环保分局牵头,区农业局、绿园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配合)
3.土地管理者、使用者依法承担土壤保护、治理和修复责任。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相关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绿园环保局分局牵头,绿园国土分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局等配合)
4.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考核
长春市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长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及长春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同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与各镇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区政府工作绩效管理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各镇政府和有关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园环保分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绿园公安局分局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