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绿园区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4 11:02来源:绿园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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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立绿园区药品安全委员会》政策解读如下:
  背景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省政办函【2020】186号)要求,为切实提升我省药品安全管理水平,省政府决定成立相应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省政办函[2020]186号)要求,以及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长委编[2021]70号)要求,根据省、市两级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的部署,参照省、市两级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架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目标任务:成立绿园区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研究解决跨部门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问题,确保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保障供应。
  主要内容: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药安委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区药品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分析全区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解决药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部署年度全区药品安全工作。 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推动药品安全法制工作。加强对公众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知识普及工作。组织落实上级关于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考核评价有关部门药品安全工作。对在药品生产(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予以约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意见。 督促各有关部门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提供保障。指导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研究推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措施。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涉及范围:1、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区宣传部4、区编办5、区发改局6、区科技局7、区工信局8、区公安局9、区民政局10、区司法局11、区财政局12、区人社局13、区农业农村局14、区生态环境局15、区商务局16、区卫健局17、区政数局18、区医保局19、区法院20、区检察院
  执行标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省政办函[2020]186号)
  《中共长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长委编[2021]70号)
  下一步工作考虑: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