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6 10:4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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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通知》,对全区范围内私搭乱建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拆除。现将此《通知》解读如下:

  一、发布通知的目的及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绿园区城乡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经绿园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本区范围为重点,开展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行动。

  二、《通知》的整治对象、实施主体、措施

  《通知》明确了违法违章建筑的概念,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依法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绿园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及各属地镇、街组织实施。整治拆除具体包括:

  (一)拆除违法建筑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由违法建筑的建设(使用)者自行负责;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归属的,其财物由区人民政府(属地镇、街)妥善保管。如:拆除单位可以将违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财物交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即由公证机关对该财物进行保管,保管费用由财物所有人在取回财物时承担。

  (二)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已经提供的,应终止提供服务。

  (三)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违法建筑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出租、出售;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审查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或现场查看,发现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五)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妨碍、阻挠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妨碍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三、《通知》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四、《通知》限定自行拆除的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政策文件:《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通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