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区防指成员单位:
为有效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条例》,通告如下:
一、全区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树立汛期抢险救援 “不死人、少伤人”底线思维,时刻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紧急防汛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
(三)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四)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和防汛物资;
(六)不得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七)汛期期间各级各类责任人要落实好防汛信息“叫应”机制,要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预警信息传达至“最基层”“第一线”;
(八)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特此通告。
长春市绿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初审:呼特 复审:林丽 终审: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