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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中约0.9公顷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5 13:51来源: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绿园区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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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18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20]548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0批次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0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0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中约0.9公顷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北康酿造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本着惠及于民、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铁路,南至湖西花园,西至输油器公司,北至景阳大路。(具体位置以该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为准T19849)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西部新城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项目范围内有证住宅房屋约28户,建筑面积约4505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照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安置: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价格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4)面积补助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019年度每平方米1993元)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使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支付。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该项目回迁标准户型为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该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回迁户型为49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按照上年度高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该项目最大标准回迁户型为64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3)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在民悦馨居回迁区(景阳北路以北、皓月大路以南、丁三十路以西、规划乙二路以东)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为高层、小高层住宅,现房。回迁户型为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房屋。
  (4)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按照签订完征收补偿协议后交付被征收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的搬迁时间(时间精确到秒)先后顺序公开排序。搬家时间排序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被征收人的监督。回迁时,由被征收人按照先后顺序在对应的所选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回迁楼栋号、楼层、单元。
  (5)临时安置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6)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7)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一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该项目《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无证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补偿办法
  1、温室、大棚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给予补偿。
  2、超过审批面积建筑的房屋,其超出审批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农田水利设施、电力通讯设施、乡村道路等农村常见的生产生活设施,能迁移的迁移,不能迁移的按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五、房屋等附着物的评估:
  (一)评估公司的选定
  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如下:
  1、在《长春日报》上进行公开邀约,符合报名条件的评估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3、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邀请被征收人、社区(村委会成员)参加,由被征收人推选出一名抽签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4、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社区(村委会成员)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
  5、被征收人全部未到场或者到场人数未超被征收人总数二分之一的(包括项目范围内有两个被征收人只到场一人的情形),由社区(村委会)代表以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一家评估机构。
  6、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7、参加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需由被征收人本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经现场审核合格并登记后,方可参与协商与选取。
  8、该项目既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又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为确保补偿价格公平合理性,本项目按国有土地程序规定的选取评估中介机构时间,由全体被征收人选取1家评估中介机构。
  (二)评估时点
  房屋等地上附属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0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08号)公告之日(2020年9月29日)。
  (三)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等附着物所在村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执业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四)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等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征收当事人对住宅房屋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六、相关规定: 
  (一)以下情况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1、对《拟征地通知书》发布之日起(2020年5月15日),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大棚、房屋等建筑物、附着物或者设施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房屋等附着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宅基地内的房屋已经被征收拆除的,又在原地重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3、冷库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动力电合同的,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予补偿。  
  (二)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机构的存档资料为准。房屋、土地发证机构存档资料无面积记载的,以房屋、土地登记审批档案中记载为准,房屋、土地登记审批档案中未明确的,申请原发证机关鉴定。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具备且证载面积不符的,以证载建筑占地或建筑面积大的为准。
  (四)征收租赁房屋,只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不对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五)房屋及地上物签订补偿协议后,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公司进行拆除。
  (六)征收区域内,征收当事人已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绿园区分中心
  长春西部新城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八、签约期限:
  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九、搬迁期限:
  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2月10日。
  十、奖励政策: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实施如下奖励政策。(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奖励政策1-6已经政府常务会通过,具体内容同本方案同时公示)
  1、子女购;
  2、独一处;
  3、批件房;
  4、离婚购;
  5、优惠购房;
  6、采暖费补助;
  7、面积上浮奖励: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拆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予以原征拆面积20 %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拆人(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8、货币补偿奖励:对在规定的签约限期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拆人,在原被征拆住宅屋建筑房屋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拆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2019年度每平方米1993元),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9、提前搬迁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证(住宅房屋)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壹万元(共有产权按1个房产证计算)。
  10、整体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组块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具体组块情况将在征收现场公布),给予该组块内整体搬迁奖励每证(住宅房屋)贰万元(共有产权按1个房产证计算)。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房屋买卖、转让,证照未更名等情况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如果出现买卖、转让,原证照未更名的,买卖双方持产权证照及买卖协议,当场以书面形式确认房屋买卖真实、有效,保留影音及书面资料,对购买人进行安置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而证照未更名的,如继承人要求补偿,须到公证机关先行办理继承公证(已经公证的或有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否则,所有继承人均需到场出具书面资料,同意并明确继承人,对继承人安置补偿。
  十三、本方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