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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1-22 14:49来源:绿园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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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免试、按学区相对就近入学。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区划片招生,学生按学区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四)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入学政策调整、新建校学区划分及原有学区调整要科学论证,评估风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及时向社会公示,做好舆论引导,确保和谐稳定。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统筹考虑过去学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推进多校划片。
  (五)坚持“两个一致”原则。按学区相对就近入学(入:即入校报到;学:即学习期间)应当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当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入:入学;读:即就读,下同)学区学校,原则上一套住房地址小学六年一个学位、初中三年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个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加强招生信息审核,对片区内学生户籍和房屋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学生在学区学校“入读”期间,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及容纳能力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入学。
  二、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截至8月31日,年满6周岁,具有绿园区户籍或具有绿园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入读绿园区小学。
  (二)初中入学条件:具有绿园区户籍或具有绿园区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绿园区初中。
  三、入学方式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1.按学区划片入学
  公办中小学按学区划片入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通过网上报名、经过公安局户籍信息验证。若符合“两个一致”(含符合“入读一致”)生源超出学校招生计划与容纳能力时,按符合“两个一致”条件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入学。学校应及时发布年度摸底预警情况,合理引导分流生源。同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2020年1月1日后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在学校下一年无法提供学位的情况下,采取向周边学校分流的方式安置生源。
  2.空余学位随机派位入学
  公办学校在招收符合学区内“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后,学校尚有部分学位但不能满足所有生源全部容纳的情况下,可采取“一校一案”办法,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空余学位,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3.多校划片入学
  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统筹考虑新建校、过去学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推进多校划片。多校划片学校在学区范围内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中,采取“自愿报名,随机派位”的方法进行招生。
  4.九年一贯制直升入学
  实行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原则上除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外,不对外招收初中新生。
  5.对口直升入学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
  6.特殊群体入学
  落实适龄少数民族儿童少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引进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港澳台籍子女、华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等入学工作。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简化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各民办学校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依法依规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四、招生程序
  1.网上报名
  所有符合绿园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无论选择公办学校入读或选择民办学校入读,均需按市教育局规定报名时间登录“长春市教育局”官网,进行网上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网上报名的,可持户口或本区有效居住证按规定时间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现场报名。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报名的,由区教育局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2.户籍验证
  公安部门审核验证户籍信息。验证合格的,导入全市公办中小学学区学位派送系统。
  3.学位预派送
  教育局依据学区划分方案和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信息预派送学区学位,核实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名单,下达预录取名单。预录取学校名单根据公安局户籍信息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自行在网上报名时所填信息划片审核,不代表已被审核学校录取,最后录取结果以审核后下发的《长春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安排学校为准。
  4.信息审核
  采取与公安、房地等部门联动方式,组织学校依据“两个一致”原则,对预录取的常住户籍学生的户籍、其父母房屋权属证明及实际居住地进行审核。对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信息审核时,审核其原籍户口、本人及其父(或母)在本区的有效居住证。学校按照“两个一致”原则初审入户调查。教育局将全程跟踪监督,组织人员进行复查或抽查,确定学区内符合“两个一致”学生人数及整体容纳情况,核查空余学位数,及时向家长及社会公示,一经确认,任何学校不得招收录取名单以外的学生(电脑派位录取学生除外)。积极引导家长、学生参与空余学位派位,确保公平公正合理有序入学。
  信息审核结束后,根据审核结果为辖区内公办中小学校下达正式录取名单。
  5.下达通知
  各公办中小学校为派送到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及入学须知。无论入读公办学校还是选择民办学校,均须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校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同时,要统计有意向到校就读人数及离校去向,及时上报。
  6.报到入学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学区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未在统一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的,根据学校招生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五、组织实施
  依法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中小学(包括中、省、市直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健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招生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制定招生入学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教育局负责对本区域内登记报名的新生基本信息和证件进行审核,由公安、住房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等部门对新生户籍情况、住房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进行核查,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依规审核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和条件。
  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学龄人口的排查摸底,对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出现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利用长春市义务教育招生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的学校进行整改,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防止产生大班额。
  建立由教育局牵头的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1.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推动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督促指导各学校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布局,保证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负责房屋规划用途确认。
  3.区公安局。负责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证)信息核验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维稳工作,协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信息查验及数据统计工作。把好户籍迁移、居住证办理关口,查处以入学为目的办理假户口、篡改户籍年龄、虚报年龄、挂户等违规行为。
  4.住房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房屋权属证明核验等相关工作。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含有为入住者办理入学、升学等事项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以及对规划或建设中的学校进行误导宣传行为。
  6.区民政局。负责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孤儿等群体的资质审核工作。
  7.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供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科学划分学区
  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相对就近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进一步确定学区范围。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二)加强计划管理
  对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进行计划管理,组织公办中小学校对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住房地址进行登记。严格执行省颁办学标准,控制校额和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
  (三)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
  强化政府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区域适龄人口数量及增长趋势、现有学校分布情况和学校办学规模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确保区域内学位供给满足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结合实际,采取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校长教师交流、大学区管理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少年关爱和服务体系,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招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对照“十项严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各类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正常学籍,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失职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对各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本实施意见由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邮箱:349369477@qq.com   电话:89627105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