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因该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警告不法之人,私占国有土地必严惩。
2016年4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村民溪某、李某某夫妇在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的国有土地建筑房屋、大棚。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区分局得知情况后介入此事,测绘确定占地面积823平方米,其中387平方米为耕地。并对溪某、李某某夫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与劝诫,在同年6月份发现违法行为人开始施工后仅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后期违法行为人在国土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末将房屋建设完毕。
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之后,于2016年10月13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违法责任人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该局于2016年11月8日回复称已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汇报请示了该案件,正处于调查取证中,故至今仍未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
为防止和杜绝国有土地非法侵占和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区分局应当及时对溪某、李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监管,督促其限期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区分局一直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土地一直处于被非法占用状态,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鉴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区分局非独立法人,故拟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审理此案中还发现,近年来长春市绿园区耕地不断遭到非法占用和破坏,屡禁不止。对此情况办案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发现存在问题颇多。仅以城西镇、合心镇为例,2013年,王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于仲发屯耕地和林地,建设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79平方米,总计占地533平方米,其中51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冯某某占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两半屯耕地,建设房屋300平方米,总计占地面积400平方米; 2016年4月,张某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岳家村驿马站屯建设房屋,违法建筑占地62平方米,地类为基本农田。
以上列举的仅是一小部分,此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虽然多数情况下国土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并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但是由于目前来讲,国土部门常见的处罚措施多为要求行为人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实际情况是违法行为人建设的多为自用房,且占地面积不大,真正实施强拆可能给违法行为人家庭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退还成为空谈。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人多数占地面积较小,不够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因此最终仅以国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后即不了了之。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威和工作积极性,也使其他村民产生了圈占少量土地政府不会真正处理的错误想法,从而导致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屡禁不止。
耕地屡屡遭到非法占用,多数体现为村民未经审批,擅自建房,非法占用耕地,这反映出当地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暴露出政府监管部门管理惩治不力。案件不大,但辐射面广,带来影响极坏。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非法占有案件对国土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即督促国土部门解决处罚力度弱,整改效果差的问题,以更有实效的措施打击非法占地行为。同时,也对其他意图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人给予警示,从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角度改善绿园区耕地被非法占用的现状,警告那些出于侥幸私自占有或想占有国有土地的人,不要触及法律,触及法律必严惩,以免占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