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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关于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3-08-17 14:56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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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辖区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我院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保障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的评估应坚持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贯穿立案、保全、审判、执行、司法公开、审限管理和上诉流转的全流程。
  第二条 对涉企案件采取司法行为前,应当对该行为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采取“红、黄、绿”进行标注。红色代表影响重大或禁止作为;黄色代表影响较大或谨慎作为;绿色代表影响轻微或可以作为。
  第三条 经济影响评估包括:融资上市、贷款发放、对外合作、项目招投标、日常经营、资金可流动性、企业商誉等,对上述情况应充分听取涉事企业的意见。
  第四条 标注为红色的司法行为应向院长进行报告后采取措施,如有必要上审委会讨论,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备案;标注为黄色的司法行为应向分管院领导进行报告后采取措施;标注为绿色的司法行为向庭室长报告后采取措施。标注为黄色和红色案件应同步在“四类案件监管平台”提起监管。
  第五条 需要报告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围绕经济影响、拟采取司法行为的时机、采取的方法、可替代措施和后续处理方向进行报告。
  第六条 立案阶段,对案件审理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有针对性引导其选择诉前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督促程序等更为合适且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七条 保全阶段,要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造成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要根据案件性质、事实以及可预见的裁判结果,在充分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努力让申请人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范围,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注意分析研判借司法程序恶意财产保全,达到商业目的的行为。
  第八条 审理阶段,应当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刑事审判要坚持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民商事审判要为企业发展营造竞争中立的市场环境。行政审判要为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和谐的政务环境,涉企行政争议,尽量采取联合协调方式处理,维护和谐政商关系。
  第九条 执行阶段,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同时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司法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的影响,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可不予公开。发布的涉企案例新闻信息,一律做隐名处理。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期限和上诉卷宗流转管理时,要在依法办理的同时,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 “拖垮”企业,或错过执行的最佳时机。
  第十二条 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信访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按照责任倒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