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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关于在招投标领域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8 11:13来源:区政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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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我区在招投标领域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深化改革,营造公平诚信的招标投标秩序,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现就我区在招投标领域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在我区招投标活动中,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或信用状况证明的,采购人不得受理供应商企业的申请或者予以废标。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对联合体中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信用等级认定按照联合体企业中最低信用等级认定。
  二、实施时间
  2021年8月2日起。
  三、使用信用报告范围
  进入绿园区政府采购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
  四、信用报告应用形式及时限
  在招投标活动中,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由投标人(供应商)向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机构查询并提供,企业信用等级采用“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具体应用形式及时限如下:
  (一)工程类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中,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招标资格审查、评标得分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资格审查时,BBB级以下企业及不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禁止参与招标活动。
  在计算得分时,信用报告等级为AAA级的得3分,信用报告等级为AA级的得2分,信用报告等级为A级的得1分,信用报告等级为BBB级的不加分。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招标文件中,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评标得分的重要依据之一,信用报告等级为AAA的得3分,信用报告等级为AA的得2分,信用报告等级为A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下的不得分,不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不得分。
  不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必须提供BBB级及以上等级信用报告,对BBB级以下企业及不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禁止参与采购活动。
  (三)信用报告有效时限
  投标人在项目开标前60日内提供的本单位信用报告均为有效,若出现项目流标、废标等情形,凡在时限内的信用报告均可再次使用。投标人提供的信用报告凡在有效期内可用于多个项目投标。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企业只提供信用记录而没有提供信用报告的在评标时不予加分。
  (三)投标单位提供的信用报告必须由从事企业征信和信用评级等业务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且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本办法要求,自2021年8月2日起,对招投标公告和文件进行调整。绿园区政府采购中心将进一步加大信用等级的监督力度,严格审核企业信用等级,促进招投标领域诚信建设,在全区形成“守信有益、信用有价”的良好氛围。
长春市绿园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