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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28 11:06来源:区政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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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绿园品牌,营造法治诚信商业环境,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我区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我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投标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查询条件,投标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投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内容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定该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开具的信用报告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
  二、实施时间
  2021年8月2日起
  三、采用方式与实施范围
  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我区政府采购采用的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竞争性磋商;
  7.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具体实施办法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中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2.采用信用评级准入制,投标人信用评级低于B级的,不允许参加投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信用行为部分总分为3分,其中:AAA级+3分、AA级+2分、A级+1分、B级0分。
  五、其他相关规定
  1.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报告,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2.征信机构必须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的相关要求;征信机构开具的信用报告内容必须明确查询网址。
  3.评级机构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备案制度,能够查询或提供书面的证明;明确信用评级查询网址。
  4.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2日起,对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
长春市绿园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