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信用绿园 > 信用动态

优化营商环境|绿园法院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书》,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发布时间:2023-03-24 13:13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字体: 打印
  一纸证明,既凝聚着执行法官的司法智慧,也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殷殷期盼。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执结两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案件中,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为被执行企业修复信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案情简介
  吉林省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钢公司),因买卖合同关系,分别向长春市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窗公司)和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发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塑钢公司未兑付汇票,门窗公司、经贸公司分别将其诉至绿园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主持调解,塑钢公司分别与门窗公司、经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塑钢公司仍未履行给付义务,门窗公司、经贸公司分别向绿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立案后,执行指挥中心向塑钢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财产,办案人发现塑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数百元。办案人联系塑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其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李某表示之前与两家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塑钢公司并非有意逃避债务,只是近两年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给付欠款,近期公司将有进账,希望法院能主持和解,给予宽限期。
  鉴于塑钢公司艰难的经营状况和主动的履行态度,办案人联系门窗公司、经贸公司,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还款问题进行协商。两家公司了解真实情况后,同意给予履行宽限期,并在办案人的主持下,与塑钢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塑钢公司在保留员工工资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还款,门窗公司和经贸公司自愿放弃部分债权。此后,塑钢公司被法院保全的银行账户每有进账,李某都主动告知办案人。法院按照和解协议进行扣划,累计保留员工工资二十余万元,为门窗公司、经贸公司分别执行回款90万元和27万元。
  两起案件均执行完毕后,塑钢公司向法院表示最近正准备向银行贷款,担心公司存有执行案件的记录可能会影响企业信用。针对公司提出的问题,办案人十分重视,按照最高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旨在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仍受到相关部门信用惩戒的问题,打破司法案件给企业带来的信用壁垒,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本案中,涉案企业考虑司法成本,努力寻找双赢途径解决问题,体现企业担当。法院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树立起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鲜明导向,助力法治营商环境优化。下一步,绿园法院将继续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创新执行举措,讲求执法艺术,彰显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