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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耍赖借钱变投资 看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1-19 10:31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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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日好友借钱不还,法庭上反咬追债人虚假诉讼,事实究竟如何?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吴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4月,徐某称作生意急需用钱,向吴某借款8万元,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吴某基于信任,当天将7.9万元转至徐某银行卡。一个月期限到后,徐某开始找各种理由拖欠欠款,人也消失不见。而后2019年12月,吴某在一家公司内找到徐某,徐某则以没钱为由向吴某出具了还款计划,称在2020年之前还款4万元,余款2021年春节前还清。时至今日,吴某曾多次用电话、微信等形式让徐某还款,徐某仍拒不还款。吴某忍无可忍,遂向绿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徐某返还借款本金7.9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徐某辩称吴某眼热要跟随投资才给自己转账7.9万元,这笔钱已经全部转投某平台购买积分和虚拟货币。但是投资平台是非法集资诈骗公司,所有负责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我自己也被骗得身无分文。徐某表示,自己出具的4万元借条是在原告妻儿逼迫下书写的,吴某编造理由、捏造事实,把个人投资行为说成民间借贷,是在虚假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原告转款凭证和2019年12月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主张其与原告系委托投资关系,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亦未能举证证明为原告办理委托事项的内容,被告主张还款承诺受胁迫所书写,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徐某立即给付原告吴某借款7.9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