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对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长春)有限公司提出的《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长春)有限公司座椅部件自制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申请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意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长春)有限公司请求。
批复名称:关于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长春)有限公司座椅部件自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长环绿建(表)(告)〔2026〕14号
批准时间: 2026年9月8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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