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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
(2)废气
①1#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 经集气装置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m高27#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严格50%限值要求。
②2#喷砂工序及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 经集气装置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1根20m高24#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③未被收集的粉尘以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废磨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抛光轮(含废抛光蜡)、废润滑油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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