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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制拟审批公示26012】长春市莱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增喷砂及抛光工序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6-08-11 09: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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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6811-812

联系电话(传真):0431-8962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长春市莱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增喷砂及抛光工序建设项目

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新开河大街666号

长春市莱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吉林省衡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集义路888号长春市莱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号厂房,利用现有1号厂房闲置区域,新增2条喷砂工序和1条抛光工序。建成后,年加工金属工件20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无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

(2)废气

1#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     经集气装置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m高27#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严格50%限值要求。

2#喷砂工序及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     经集气装置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1根20m高24#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③未被收集的粉尘以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废磨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抛光轮(含废抛光蜡)、废润滑油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