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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制拟审批公示26011】长春赛诺汽车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发布时间:2026-07-31 16:4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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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6731-83

联系电话(传真):0431-8962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长春赛诺汽车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新开河大街666号

长春赛诺汽车材料有限公司

长春市宏元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新开河大街666号,将现有原料仓库及成品仓库改建为甲类、乙类、丙类库,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将现有调配车间(1)改建为塑料烘干混配车间,新建1条工程塑料烘干线及1条工程塑料混配线,并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储运及环保工程,项目其他工程均依托现有。建成后,年单次最大仓储及转运危险化学品量维持不变,新增工程塑料烘干品2160吨(其中260吨直接外售,其余1900吨用于混配原料)、工程塑料混配品19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无新增生产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园区管网排入西新污水处理厂

(2)废气

塑料烘干废气     经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速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50%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     通过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高于主体建筑排气筒排放,要求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要求。

③少量未被收集的废气     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储存原料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餐厨垃圾、隔油池废油由能签订餐厨垃圾协议的单位进行处理。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