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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
(2)废气
①喷砂废气 依托原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4#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②打磨粉尘 依托原有集气装置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③调漆废气 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由原有调漆废气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喷漆废气、烘干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再经“纤维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经2根15m高5#、6#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④洗枪废气 汇入喷漆废气管道,废气经“纤维棉+二级活性炭”吸附(与喷漆废气共用1套)处理后,由15m高5#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打磨除尘灰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纤维过滤棉、废油漆、废弃擦拭棉纱、洗枪废液、喷砂除尘灰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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