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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制拟审批公示26010】长春峰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发布时间:2026-07-23 09: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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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6723-724

联系电话(传真):0431-8962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长春峰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远恒街117号红旗铸造厂二号厂房

长春峰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静之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远恒街117号红旗铸造厂二号厂房,利用现有闲置厂房新建自动线链条喷漆线1条。扩建后,年新增维修喷漆客车配件小架子400件;全厂规模为年维修喷漆客车配件小架子750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无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

(2)废气

喷砂废气     依托原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4#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打磨粉尘     依托原有集气装置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③调漆废气     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由原有调漆废气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喷漆废气、烘干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再经“纤维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经2根15m高5#、6#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④洗枪废气     汇入喷漆废气管道,废气经“纤维棉+二级活性炭”吸附(与喷漆废气共用1套)处理后,由15m高5#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打磨除尘灰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纤维过滤棉、废油漆、废弃擦拭棉纱、洗枪废液、喷砂除尘灰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