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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26001】长春医科医院(普通合伙)迁建项目

发布时间:2026-02-02 13: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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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622-23

联系电话(传真):0431-8962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长春医科医院(普通合伙)迁建项目

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西安大路5175号

长春医科医院(普通合伙)

吉林省中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西安大路5175号,建成后设住院床位152张,日接待门诊数量为150人,院内设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等科室。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目医疗废水、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与其他废水一并收集,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长春市串湖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废气

①锅炉烟气     冬季供暖由2台0.7MW天然气锅炉(1用1备)提供,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主体楼(24m)高1#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

②污水处理站恶臭     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经高于楼体15m高2#排气筒排放,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气体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未被收集的气体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染物标准限值要求。

③食堂油烟     通过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高于楼体的专用烟道3#排气筒排放,要求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标准要求。

④煎药废气     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1根高于楼体且不低于15m高4#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可满足(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⑤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     通过符合高度要求的5#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活垃圾、中药渣、废离子交换树脂、未沾染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包装材料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医疗废物、格栅渣、废活性炭、检验科废液(废样本)、紫外消毒灯废灯管、生物安全柜废滤膜、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餐厨垃圾(含隔油池废油)由能签订餐厨垃圾协议的单位进行处理。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