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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
本项目医疗废水、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与其他废水一并收集,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长春市串湖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废气
①锅炉烟气 冬季供暖由2台0.7MW天然气锅炉(1用1备)提供,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主体楼(24m)高1#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
②污水处理站恶臭 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经高于楼体15m高2#排气筒排放,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气体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未被收集的气体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染物标准限值要求。
③食堂油烟 通过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高于楼体的专用烟道3#排气筒排放,要求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标准要求。
④煎药废气 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1根高于楼体且不低于15m高4#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可满足(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⑤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 通过符合高度要求的5#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活垃圾、中药渣、废离子交换树脂、未沾染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包装材料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医疗废物、格栅渣、废活性炭、检验科废液(废样本)、紫外消毒灯废灯管、生物安全柜废滤膜、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餐厨垃圾(含隔油池废油)由能签订餐厨垃圾协议的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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