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书项目为5天,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5年9月25日-9月26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962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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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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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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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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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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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鼎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质子交换膜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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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金麦街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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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鼎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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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众创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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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位于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金麦街1000号,拟于现有车间内一楼布设生产区,进行质子交换膜生产,新建溶液制备车间;无尘车间(无尘车间内建设1条铸膜生产线及1条流延生产线)、剪裁室;原料、产品储存区及其他配套环保工程;依托现有危废贮存点;项目扩建后,年产50μm厚质子交换膜10万平方米、175μm厚质子交换膜2万平方米;产品部分用于现有千瓦级别钒氧化还原流电堆生产,部分外售同类型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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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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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新增纯水制备废水经园区管网排入兰家污水处理厂。
(2)废气
本项目铸膜生产工序及流延生产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冷凝处理后与溶液制备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一并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废反渗透膜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质子交换膜剪裁过程产生废边角料集中收集定期外售;二甲基甲酰胺溶剂桶由原料厂家直接回收,不在厂区内存储;废导热油每5年进行更换,由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上门清理直接运走处理;危险废物:废滤膜、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废导热油等依托原有危废贮存点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树脂废包装在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后若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鉴别后若为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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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