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书项目为5天,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5年5月7日-5月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962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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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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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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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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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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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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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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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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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聚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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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位于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1177号,项目利用现有综合楼一楼最东侧原有库房新建1套研发实验装置;小试期限预计3年,实验为数据采集:包括反应温度、搅拌速度、压力、产率、投料量、纯度、反应时间,合格的D实验品作为企业生产聚醚醚酮(PEEK)生产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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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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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
(2)废气
本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酰化废气(氯化氢)、冷凝废气、干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再经一级碱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0m高11#排气筒排放,氯化氢、NMHC 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要求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未被收集气体以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氯化氢、NMHC 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实验废液、设备清洗废液、水环真空泵废液、碱洗废液、釜残、废实验品、废有机溶剂、废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包装材料等按依托原有危废间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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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