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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24008】长春市绿园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项目

发布时间:2024-12-27 10: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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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书项目为5天,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41227-1230

联系电话(传真):0431-8962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长春市绿园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项目

长春市绿园区飞跃路与纬四路交汇处,纬四路以东、飞跃北路以南、乙三路以西、飞跃路以北区域

长春市绿园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长春市中科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飞跃路与纬四路交汇处,纬四路以东、飞跃北路以南、乙三路以西、飞跃路以北区域,新建一栋综合楼,总建筑面积26002.42㎡,建成后院内入驻两家单位,分别为绿园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绿园区同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绿园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设置床位157张,日接待门诊数量为225人,拟设基层科、体检中心、妇幼计划生育门诊、儿童门诊、医技科室、财务科、办公室及药具管理站等;绿园区同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床位53张,日接待门诊数量为75人,拟设康复科、电诊科、儿保科、检验科、妇科门诊、中医科、西药房、供应室、医疗区、信息科、全科门诊、放射科、口腔科、公卫(体检室)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目医疗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与其他废水一并收集通过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中预处理排放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西郊污水处理厂。

2)废气

①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与危废贮存库产生的恶臭气体    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一并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引入综合楼预留排气管道,通过一根高于楼体且不低于15m高1#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气等恶臭气体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未被收集的气体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硫化氢、氨气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表3中污染物标准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     通过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高于楼体的专用烟道2#排气筒排放,要求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标准要求。

备用柴油发电机运行废气     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一根高于楼体且不低于15m高3#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④煎药室熬药废气     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根高于楼体且不低于15m高4#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⑤实验室废气     经负压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高于楼体且不低于15m高5#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4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活垃圾、中药药渣、废离子交换树脂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化验室废液、污水处理站栅渣、污泥、废活性炭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餐厨垃圾由能签订餐厨垃圾协议的单位进行处理。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